地震时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建筑的分类《导则》3.1.1做了具体的规定,医院主要建筑划分为Ⅰ类,医院附属用房划分为Ⅱ类,那问题来了,医院中的病房属于医院主要建筑还是属于医院附属用房,目前看来好像有争议,就拿我们目前在做的一个医院项目来说,不同设计师对这个的定义也不一样,有的设计师按Ⅰ类设计,有的设计师按Ⅱ类设计。
那么到底怎么执行?我们先看看导则3.1.1的解析,Ⅰ类建筑确定原则为在地震发生时和发生后建筑损坏将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严重影响抗震救灾的建筑;Ⅱ类建筑确定原则为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建筑及某些人员密集建筑。个人理解病人应该属于被保护弱势群体(行走不便),所以应该划分为Ⅱ类。
《导则》正式版:
为了防止个人的理解误导大家,还是在找找有没有其他规范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在《导则》送审稿中找到了答案,送峰设土木网审稿中明确规定:医院附属用房包括病房楼、食堂等建筑。病房按Ⅱ类设计的依据应该没什么争议了。
《导则》送审稿:
《导则》送审稿中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而在正式文件里为什么要删除了这部分峰设土木网内容,具体什么理由不得而知,如有知道原因的还望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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