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中所指的木结构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村镇的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即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中、小型木结构,详见如下所述。
(1)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
(2)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不包括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
注:① 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 (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
② 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
③ 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第9章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单层空旷”的有关要求鉴定;
④ 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
这些木结构按抗震性能的优劣排列,依次为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柁木檩架房屋和康房等五类;适用的层数包括了现有房屋的一般情况。
木结构房屋的鉴定原则?
(1)木结构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8、9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
(2)抗震鉴定时,对以下部位应重点检查: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 (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木结构房屋要检查所处的场地条件,主要依据日本的统计资料:不利地段,冲积层厚度大于30m、回填土厚度大于4m及地表水、地下水容易集积或地下水位高的场地,都能加重震害。
(3)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① 柱、梁 (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
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庇病;
②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
③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度时不应有歪闪;
④ 墙体无空臌、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
⑤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
A类木结构房屋如何鉴定?
A类木结构房屋鉴定主要分以下三步。
一是分别根据其不同形式即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柁木檩架、穿斗木构架和康房等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的要求检查其木构架的布置和构造。穿斗木构架的梁柱节点,用银锭榫连接可防止拔榫或脱榫;传统的做法,纵向多为平榫连接且檩条浮搁,导致纵向震害严重,高烈度时要着重检查、处理。针对康房的特点,提出柱间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的鉴定要求。
二是分别依据其不同形式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的要求检查其墙体的构造措施;即对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主要对砖墙的间距、砂浆强度等级和拉结构造进行检查;对柁木檩架房屋,主要对土坯墙或土筑墙的间距、施工方法和拉
结构造等进行检查;对穿斗木构架房屋,主要对空斗墙、毛石墙、砖墙和土坯墙、土筑墙等墙体的间距、施工方法和砂浆强度等级、拉结构造等进行检查;对康房,只对墙体的拉结构造进行检查。
三是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的要求检查木结构易损部位的是否满足要求。
最后依据鉴定内容作出鉴定结论:即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处理:
(1)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
(2)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
(3)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4)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B类木结构房屋如何鉴定?
B类木结构房屋的鉴定除了按照 A类的要求检查外,还应进行如下鉴定。
在结构布置方面,对房屋的平面布置、层数和高度、空旷房屋等的规定提出了鉴定要求。
在木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方面,在以下几方面也提出了更多的鉴定要求: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柱顶柱脚的连接、各类木结构房屋斜撑的设置、斜撑和屋盖支撑构件与主体构件的连接、围护墙木结构的拉结等。
B类木结构房屋应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的要求对以上两方面进行比 A类木结构更多内容的鉴定。
其鉴定结论的依据同 A类木结构。
木结构房屋加固原则?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木结构房屋的震害表明,木结构是一种抗震能力较好的结构形式。只要木构件不腐朽、不严重开裂、不拔榫、不歪斜,且与围护墙有拉结,即使在高烈度区,仍有破坏轻微的实例。因此,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的重点是木结构的承重体系。只要地震时构架不倒,就会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达到墙倒屋不塌的目标。
木结构房屋加固要求?
木构架加固应符合的要求·
(1)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
(2)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1/3时,可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或铅丝绑扎等加固。
(3)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两对。
(4)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1/3且有明显拔榫时,应先打牮拨正,后用铁件加固;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5)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宜采用铁件加固。
木构件加固应符合的要求·
(1)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
(3)当 木 柱 柱 脚 腐 朽 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加固。
①腐朽高度大于300mm 时,可采用拍巴掌榫
墩接 (见上图8.9);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铅丝捆扎,每道不应少于4匝;当为8、9度时,明柱在
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
②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 时,应采用整砖墩
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砖墙的加固应符合的要求
(1)墙体空臌、酥碱、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应拆除重砌。当为8度时,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当为9度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
(2)增砌的隔墙应符合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高度不大于3.0m,长度不大于5.0m的隔墙,可采用12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 M1;
②高度大于3.0m,长度大于5.0m的隔墙,应采用24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0.4;
③当为9度时,沿墙高每隔1.0m 应设一道长700mm 的2φ6钢筋或8号铅丝与柱
拉结;
④当为8、9度时,墙顶应与柁 (梁)连接;
⑤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
(3)增设的轻质隔墙,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4)柁、梁上增设的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原有的砖、土坯山花应拆除,更换为轻质墙。
4)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加固应符合的要求。
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